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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 “职业举报人”问题

  点击量:8378  时间:2016-05-18

针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反映受理处置“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占用大量监管资源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面梳理“职业举报人”的行为特征、分析“职业举报人”产生的原因和作用的基础上,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职业举报人”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强调在法律法规对“职业举报人”及其行为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应对“职业举报人”维权打假方面应始终坚持依法、依职责的原则,做到不排斥、不迁就,对合法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及时回绝,并依法、明确讲明理由,留足证据;同时,明确提出八个方面的

具体要求:

一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职业举报人”,变被动为主动,克服“怕、推、等、耗”的思想情绪,增强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应对技巧。

二是完善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文件收发、流转的时限、职责、责任人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

三是分清“职业举报人”的诉求。对“职业举报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开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起诉。

四是严格执行关于投诉、举报受理的程序规定。对于投诉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五是关于“职业举报人”提出的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以实现由被投诉举报企业赔偿、补偿的诉求,鉴于赔偿、补偿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明确统一的调解职责依据,建议对“职业举报人”的调解请求,由各地尤其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三定”规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但无论是不予调解、还是调解不成功的,均应及时告知“职业举报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六是将“职业举报人”维权事项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隐患排查的范围,认真梳理和研究“职业举报人”提出的维权打假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共性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理行动,主动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七是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行统一格式法律文书。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受理、答复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出台文书范本在受理答复中加以借鉴运用。对同类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提出统一的处理知道意见,下级参照执行,避免出现各地处理方式、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情况。

八是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开食品药品违法相关信息,以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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