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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时间:2015-01-07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887@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邮政编码:510080。

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现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其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30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等相关行政规章;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其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30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等相关行政规章;

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审查通则》(总局2010第81公告)。

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规章,GB1488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通则》和有关《细则》的要求。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胶囊、口服液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等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细则》中对有关产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

3.无法提供上述两种材料的申请人,须提供该场所所在政府有关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4.地方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设计、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的布局、设备、工具、管道、建筑物以及设施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GB14881和各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与药品生产共用车间和生产线。

(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GB14881、《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并按要求提供购置证明材料(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清单。禁止借用或共用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六)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上述人员的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办发〔2011〕20号文件、GB14881和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应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仅限企业内部)检验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应取得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持有相关培训证明,并熟练掌握出厂检验项目。

5.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6.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则》、相关产品《细则》对上述人员另有规定的,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7.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考核,并考核检验人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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