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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中国肉类协会,简称:中国肉协。

英文名称:CHINA MEAT ASSOCIATION,简称:C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肉类产业相关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地方社团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为全体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肉食消费需求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同政府创造和维护肉类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有关肉类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向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行业交流。努 力扩大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办好全国性、国际性肉类食品、肉类加工设备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信息发布会、专题研讨会 和经验交流会。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协会成员单位出国学习、培训和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促进中国肉类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 展。

(四)提供行业服务。收 集整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搞好市场预测;组织开展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协作攻关、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媒体宣传等各项 服务;努力办好协会相关的网站、刊物、年鉴的整理出版,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五)协调行业关系。积极推动制度建设,把行业利益诉求和矛盾调处纳入制度化轨道,提高统筹协调行业内外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的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权益。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维权服务,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会员享受经济、文化、社会权益的水平,在反倾销反垄断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七)加强协会建设。动员和组织会员依据章程管理行业的公共事务和相关事业,协调指导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地方同业协会的工作,提高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促进行业发展。努力促进职业教育、科技开发、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内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九)保障肉食安全。促进行业健全和完善肉类禽蛋食品质量安全的持续保障体系,建立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食品不断增长的需求。

(十)创造社会文明。增强全行业的创造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发挥行业内广大干部职工的首创精神,把创新精神贯穿到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加入本会后为单位会员。

(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中国肉类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部门的补贴、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由常设办事机构管理,由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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