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特别关注 > 食品安全 >

食药监总局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举行发布会

  点击量:3685  时间:2016-08-12

7月14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最新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等出席发布会。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

《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四、强化调查处理职责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

五、细化抽样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强化了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0
关键词:

上一篇:总局发布《如何吃得更安全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下一篇: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我要评论

1 2 3 4 5 6 7 8 9
验证码: 验证码填写错误
更多食品安全
冻肉不代表质劣
美国牛肉产业考察报告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垃圾猪”有何危害?如何解决“垃圾猪”问...
资讯看点汇总(第八期)
2017年生猪屠宰行业第一季度发展形势会商会...
中国肉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公告
新闻排行榜
关于《肉类行业数字化车间 通用要求》等8...
烤肠征求意见稿材料
《台湾风味烤肠》《果木烤肠》公开征求意见函
中国肉类行业可持续发展-绿色贸易宣贯
关于推荐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项目的公示
9.24团标征求意见
关于《可生食鲜鸡蛋》等6项团体标准公开征...
关于团体标准《牦牛肉》《牦牛肉质量追溯技...
中国肉类协会《牛排及其质量团体标准》制订...
关于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富α-亚麻酸猪产品...
活动专题栏目

华凌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