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时间:2016-08-12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016年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组织专题座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医疗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会,对《目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讨论,深入听取意见。会后,食品司会同食品评估中心,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了《目录》。
目录内容如下:
(一)霍乱
(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伤寒和副伤寒
(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活动性肺结核
(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目录》将疾病名称进一步细化,并将霍乱纳入《目录》,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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