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
来源:农牧部畜牧业司 点击量:6100 时间:2015-01-13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范围。
2.2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2.3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3审批依据
3.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3.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办事条件
4.1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b)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c)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d)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e)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f)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g)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h)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i)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j)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2提供连续3个批次(每个批次4份)的产品样品。
5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接收材料。
5.2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
5.3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并由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5.5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结合质量复核结果出具评审结论。
5.6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9个月,需由申请人补充相关试验资料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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